针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深圳在惩罚性赔偿机制作突破性尝试。昨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明确,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法院可根据多种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权利人实际所应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
专利案件办理落后于广州和中山
深圳市市场监管委近日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并送市法制办审理,并于昨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至5月1日,电子邮箱:sunxl@fzb.sz.gov.cn。
根据最新统计,2015年深圳市发明专利申请4万余件,同比增长28.7%;发明专利授权1.6万余件,同比增长40.9%;PCT国际专利申请破1万件,达13308件,占全国申请总量46.9%等。但另一方面,据了解,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将严重阻碍深圳的创新动力和企业海外市场拓展能力。2015年,深圳市场监管委系统共办理知识产权案件799件,罚没款220余万元,其中商标案件580件,专利案件152件,版权案件67件。以办理专利案件为例,在广东省,深圳远远落后于广州和中山,在全国排在十名之后,必将严重影响深圳的经济发展。
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
据介绍,《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共包括35条,其中主要修改11条,新增加5条。《若干规定》修订中将探索惩罚性赔偿机制。目前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仍在修改中,因此这次修订稿参照商标法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若干规定》修订稿中,针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惩罚性赔偿机制上作了一些突破性的尝试。比如,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但未规定罚款处罚,侵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执行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单位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损害后果和规模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权利人实际所应得赔偿数额的二至三倍。
明确商业泄密的举证责任
商业秘密的保护中关于举证责任、损失计算、刑事追究一直是困扰深圳创新企业的问题。此次《若干规定》修订稿,对商业秘密的非法披露的举证责任、刑事追究责任和免责进行明确,完善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计算规则。比如,关于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事人保密申请,法院应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保障上述证据仅案件审理人员和各方当事人确认的诉讼参与人范围内披露,并仅为案件审理、质证及抗辩的目的使用等。